【应急预案】芜湖市繁昌区预防学生溺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5-05-29 09:15信息来源: 芜湖市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倪雪梅 字体:【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和完善我区处置预防学生溺水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提升涉江、涉河、涉池、涉塘、水库及涉水等安全防范管理水平,维护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学校财产安全,确保我区校园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秘、《繁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繁昌区各镇(经开区)辖区内涉江、涉河、水库、涉塘、涉池等区域,发生的学生涉水及溺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涉水安全及人员溺水应急工作,由区政府、区各成员单位、各镇、经开区、按照职责权限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加强对辖区内涉江、涉河、涉塘、涉池及水库等区域的管理、监控,增强防范学生溺水事故的意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学生溺水安全事故后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以人为本、救人为先。出现学生溺水时,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并加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以下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共同构成学生预防溺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1)《芜湖市繁昌区2024年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方案》;

(2)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各成员单位编制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与《繁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预防学生溺水组织机构

根据预防学生溺水突发事件需求,繁昌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教育工作副区长

副指挥长:繁昌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

成   员:繁昌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2.2 繁昌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承担职责

(1)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本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统一指挥和组织学生溺水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3)发生较大及以上学生溺水安全事故后,立即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资源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并配合做好上级相关工作组工作。

(4)对镇(经开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学生溺水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查与指导。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6)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繁昌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繁昌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主要领导任主任,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向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镇(经开区)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繁昌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中小学学生防溺水工作的日常宣传教育,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督促指导各中小学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家校对接,落实学生家长防溺水安全的主体责任,强化联防联控,督促学校做好“1530”安全宣传工作,切实将安全教育和管理融入学校日常工作各环节。

(2)区委宣传部参与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负责指导媒体宣传、警示教育。负责建立舆情回应归口管理机制和新闻发布制度。负责舆情监测,建立涉教舆情管控、辟谣和谣言打击等机制,指导学校安全事件舆情处置。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涉水领域(防溺水)网络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

(3)区公安局负责配合开展学生溺水事故救援工作,强化涉溺水事故接处警及警力调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配合施救,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控制事故肇事人,做好涉案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做好中小学生防溺水宣传教育。

(4)区民政局参与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5)区自规局负责自然资源领域防溺水工作,督促指导各镇、经开区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警示标志标牌设立、日常巡查监管、宣传教育。

(6)区住建局负责指导校舍安全管理、危房鉴定评估、燃气管道安全等工作。参与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建筑工地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和备案,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回填并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领域涉水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落实渡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镇、经开区落实漫水桥(路)管理责任,设置警示标志,做好防溺水知识的宣传教育。

(8)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农村领域防溺水工作,长江十年禁渔禁捕,沿江沿河禁止垂钓警示标志设置和巡查、劝阻劝导及劝钓等,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讲。

(9)区水务局参与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负责督促水库、河道等管理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巡逻、检查。加强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

(10)区文旅体局参与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负责校园周边文化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旅游景区落实溺水、坠落等意外事件防范措施。指导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强中小学生防溺水宣传工作。

(11)区卫健委负责指导学校卫生健康、传染病防治、学生心理健康等工作。保障对学生紧急情况急救和规范转运治疗。及时组织溺水事故救援,配合教育部门做好防溺水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自救互救知识。

(12)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学校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森林防火等工作。负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对区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参与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

(1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全区防溺水事件的应急救援。

(14)团区委参与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发挥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溺水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15)区气象局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暴雨、高温等预报预警信息;加强对少年儿童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教育。

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所监管的系统、行业、领域的防溺水工作。

2.5 镇(经开区)预防学生溺水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1)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区域内涉预防学生溺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建立完善预防学生溺水安全事故监控预警和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各类水域开展安全隐患摸排,准确掌握本辖区内水域基本情况和管理单位(或责任人)情况,制定辖区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好“四个一”措施“一个杆子、一根绳子、一个救生圈、一副警示牌”,防止溺水事故发生。

(4)明确村(社区)管理责任,督促水域管理单位完善安全设施、安全警示牌,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特别是周末、节假日等重点时期,对危险水域进行巡查、劝导、劝阻。

(5)积极创造条件,丰富学生放学后和节假日的生活。

(6)充分发挥镇、村干部作用,成立村级救护队,加强协调配合,逐项落实防范措施。

(7)按照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重点区域监测

各镇(经开区)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在危险水域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隔离栏和防护栏,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特别要加强对存在安全隐患、溺水事故易发的江河湖、水库、池塘、游泳池、建设工地水坑等危险水域的安全排查检查,消除可能造成溺水事故的隐患。对事故多发地,要设立巡查员或义务监管员,尤其要发挥镇、经开区、村(社区)两级治安巡逻队作用,把危险水域安全巡查纳入其工作职责,实现危险水域日常安全巡查全覆盖,及时劝阻制止群众在危险水域游泳、玩耍或从事水上休闲娱乐等危险行为。

4 应急处置

4.1应急报告

发生学生溺水安全事故,应迅速组织抢救,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

4.2 响应启动

当接到辖区内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报告后,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成员迅速采取措施搜救人员。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安全事故级别划分标准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详见附件8.1及8.2),立即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按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安排部署应急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2.1 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

出现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安全事故应急状态时,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以下行动:

(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全天候监测本辖区涉水安全事故救援动态,相关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

(2)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做好人员搜救及稳定群众情绪的工作。

(3)迅速执行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2 Ⅱ级(重大事件)应急响应

出现Ⅱ级(重大事件)安全事故应急状态时,区涉水领域(防溺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以下行动:

(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全天候监测本辖区涉水安全事故救援动态,相关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

(2)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做好人员搜救及稳定群众情绪的工作。

(3)迅速执行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3 Ⅲ级(较大事件)应急响应

出现Ⅲ级(较大事件)溺水事故应急状态时,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以下行动:

(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全天候监测本辖区溺水安全事故救援动态,相关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

(2)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做好人员搜救及稳定群众情绪的工作。

(3)迅速执行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4 Ⅳ级(一般事件)应急响应

出现Ⅳ级(一般事件)安全事故应急状态时,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以下行动:

(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全天候监测本辖区涉水安全事故救援动态,相关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

(2)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做好人员搜救及稳定群众情绪的工作。

(3)迅速执行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现场处置派员响应

除上级机关和领导有专门指示的情况外,区政府、各镇经开区、区级各职能部门原则上按以下要求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1)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涉水安全事故时,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事故发生地的镇(经开区)党政主要领导、有关领导要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2)发生Ⅲ级(较大)溺水事故时,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事故发生地的镇(经开区)主要领导、有关领导要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3)发生Ⅳ级(一般)溺水事故时,区政府分管领导、区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事故发生地的镇(经开区)主要领导、有关领导要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现场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地的镇、经开区主要领导担任。

4.4 应急终止

涉水安全事故应急状态消除后,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涉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4.5 信息发布

(1)涉水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信息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区财政及各镇(经开区)要增加投入,加强辖区内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在危险水域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隔离栏、防护栏,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同时,要做好及时处置溺水事故的应急准备,配备必要的救生衣(圈)、长绳、拖网等救护、打捞设备,尽最大程度救护溺水者,减少人员伤亡。

5.2 通信保障

参与溺水事故应急工作的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单位、各镇(经开区)要向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3 培训演练

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经开区)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涉水安全事故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经开区)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涉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的设备、设施、人员等项目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器材、设施使用的情况,及时补充必要的器材、设备。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区涉水领域(防溺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器材、设施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涉水领域(防溺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拒不执行溺水事故应急指令,或延误搜救时机,影响恶劣的;

(3)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4)应急器材、设备、设施管理单位、部门,未按要求配置、维护的;

(5)对溺水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溺水事故,是指繁昌区内涉江、涉河、涉池、涉塘及水库等区域,发生的人员伤亡或失踪事故。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及解释

本预案由区教育局(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工作实际变化及时予以修订。各镇(经开区)应根据本预案和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事故级别划分标准

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发生3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失踪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指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事故。

8.2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8.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标准:

(1)造成3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失踪的特别重大事故。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8.2.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标准: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重大事故。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8.2.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达到Ⅲ级响应启动标准: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失踪的较大事故。

(2)超出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区级行政区的事故。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8.2.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达到Ⅳ级响应启动标准: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一般事故。

(2)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当达到Ⅰ级响应、Ⅱ级响应或Ⅲ级响应启动标准时,由区政府向上级请示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当达到Ⅳ级响应启动标准时,由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区政府应先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

8.3 应急救援单位联系电话

8.3.1 外部救援单位联系电话

报警中心:110

消防救援:119

救护中心:120

交通救援:122

供电抢修:95598

8.3.2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联系电话

区政府办公室:7873747

区委宣传部:7872873

区教育局:7911070

区公安局:7872173

区住建局:7915018

区交通运输局:7914088

区农业农村局:7911752

区水务局:7853149

区文化和旅游局:7874430

区卫生健康局:7872350

区应急管理局(安委办):7876776

区自规局:7916872

区消防救援大队:7915651

团区委:7973720

区气象局:7913935

8.3.3 镇(经开区)人民政府联系电话

繁昌经济开发区:7718969

繁阳镇人民政府:7872005

荻港镇人民政府:7352409

孙村镇人民政府:7600049

平铺镇人民政府:7116004

新港镇人民政府:7332403

峨山镇人民政府:777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