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12-17 14:32信息来源: 芜湖市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项志祥 字体:【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升学生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和规定,如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下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入学资格保留一年;新生征兵入伍的,入学资格保留至退伍后两年;新生体检中发现患病需要治疗的,入学资格保留一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没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所在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后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报安徽省教育厅,按相关规定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身体状况方面经学校附属医院(芜湖市中医医院)或芜湖市内其他三级甲等医院、心理状况方面经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应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一切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身体状况方面经学校附属医院(芜湖市中医医院)或芜湖市内其他三级甲等医院、心理状况方面经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提交入学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按照《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考核不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参加补考,补考须在成绩册中标注。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根据《学校选修课管理办法》,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创新创业教育、社会责任教育实行学分制,获取创新创业教育、社会责任教育学分为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审批同意后,可以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考核合格的,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考核合格课程,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有学校保健科或者三级甲等医院的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报所在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由所在系报学生处批准。

    学生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两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报所在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由所在系报学生处批准。

请假手续由本人事先办理,并有书面请假条,不得事后补假。事后补假或者委托他人口头请假的,按旷课处理。因急病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请假期满须及时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逾期不续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

    一学期内因病、事请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予休学。

    第十六条  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是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重要环节。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也可由班干部检查缺席人数,报告任课教师并记入学生考勤簿内,课后请任课教师签名。学生的考勤情况由各系每月汇总后报教务处。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见(实)习、军训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5学时计算;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达到10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达到10学时或达到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再次旷课达到10学时或达到2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再次旷课达到10学时或达到2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再次旷课达到10学时或达到2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再次旷课达到10学时或达到2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学生一学期内不合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前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

    (二)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合格考试课程经补考后仍达三门以上者,跟班试读,并下达书面试读警示交学生本人或其家长。试读学生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如仍有不合格的考试课程,不予补考,直接按留级处理;试读学生如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全部课程合格,则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准予再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不合格考试课程少于三门者,可以升级,其余不合格课程毕业前再予补考;不合格考试课程仍达三门或三门以上者,应予留级,每学年第二学期不合格考试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不合格者,作留级处理(公共体育课不合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并经校医院审核,确属不宜或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困难(如学生留级、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后复学后,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等),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培养录取的;

(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

(三)高考录取满足所填志愿的(专业调剂除外);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留级、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以一次为限,学生转专业具体按照《学校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学生转学具体按照《学校学生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休学、复学和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二次休学时应再次提交休学申请。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由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办理休学离校手续方可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休学学生的学生证上应盖休学章,并在学籍异动栏内标注休学和休学日期。

    第二十八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内。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退役两年内的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的,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等材料和书面的复学申请交所在系,由所在系签署意见,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者不得入学。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退役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和退役证交所在系,由所在系签署意见,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由学生所在系应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核、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邮寄)本人。退学处理的学生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五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无异议的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邮寄)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的由学校注销其学籍。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在经各部门签章的退学审批表和离校清单提交至教务处时即时生效。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

退学学生的学生证上应盖作废章,如证件丢失,应在学生证处理情况一栏中写明。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生在校期间的必修课(含全部考试和考查课程、实习与顶岗实习)有不合格的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并且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可以向学校申请补考不合格课程一次,补考应当参加本学年的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或补考),补考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或者没有提出申请或者返校参加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肄业证书。对未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报教育部备案。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按照《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因重复户口注销等原因申请变更学籍学历信息工作的通知》(皖公通〔201593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