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09 15:13信息来源: 芜湖市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柳庆云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强化学校管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制止学生非正常流动,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  凡我校学生招生、入学、借读、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 生

第三条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进行招生,公开录取条件,公布录取新生名单。

第四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由教务处填写录取通知书,由毕业学校派专人领取或个人凭有效证明领取。

 

第三章  入学、学籍

第五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缴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办理延期报到手续,两周内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教务处按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学号编制学生档案花名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取得学籍,同时建立新生档案。

 

第四章   

第七条  学校在完成招生计划后,原则上不接收借读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在我校借读者,学生家长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借读。

第八条  借读学生的教育及管理与在校生同等对待。

第九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外出借读,确需在外校借读的学生,家长需写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办理。

 

第五章   

第十条  因家长工作调动或住家迁移等原因不能就近入学的学生,准予转学。

第十一条  学校在完成招生计划后,原则上不接受转学学生。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同意,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转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十二条  本校学生转往外校,应由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签字并附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审核,校长签字,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转出。凡正常转出的学生,学校要收回学生证、借书证,并由班主任将学生在校期间的档案材料记载完毕,供学生本人提档。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要求休学者,由家长写出书面申请并提出医院等有关单位证明,班主任签注意见,经教务处审查核实,校长批准,予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休学期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家长提出申请,并持县以上医院痊愈诊断证明,经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准予复学。复学时在休学时的对应班级学习,如无对应班级,则由教务处另行安排。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学者,经学生及家长申请,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一年。休学期满,超过一个月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延续一年仍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家长提出申请,提供证明,班主任签字,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注销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三天之内未能到校上课,由班主任按正常情况与家长联系询问。学生连续三天以上未能到校上课,班主任必须及时通知家长。学生连续旷课时间超过一月,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毕 业

第十七条  高中学生在校期满,达到以下四项标准,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合格(含在校期间处分已撤消者)

2、高中毕业会考及考查科目成绩合格(含补考合格)

3、修满高中阶段毕业所需学分

4、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高中学生达到毕业标准,由教务处编制毕业生花名册,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全省统一鉴制的《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在第十七条规定的四项标准中,有一项达不到者,由教务处报主管部门审批,发给《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

 

第九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高中生学籍档案材料主要有:1、普通高中毕业生登记表 3、会考成绩登记表 4、转学证明材料  5、学生奖惩材料   6、社会实践证明材料   7、政治思想考核表  8、体检表 9、其他。

第二十条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设立档案室,健全规章制度,并由专人保管。学籍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认真做好管理工作,接受校长、教务主任的检查、指导。由于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管理人员及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