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第一中学学籍管理

发布时间:2025-04-21 09:47信息来源: 芜湖市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费虹 字体:【  

芜湖一中学籍管理按照芜教基【201887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芜湖市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的实际,特制订《芜湖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直管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认定、变更核办、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常规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工作规程;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学校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协助、配合设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县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认定、变更核办、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学校应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及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等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学籍的记录功能,确保为学生建立准确、完整、全面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及时为学生资助、体质健康测试数据提供基础信息。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须参加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志愿、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初中三年综合素质评价等择优录取;或参加由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考试、体育特长生考试,并达到相关条件,方可录取。

第六条任何高中学校不得为未经教育主管批准同意的学生申报学籍。不得超计划申报学籍。教育部门发现学校申报学籍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未完成当年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补录学籍。学校申请补录学籍的基本原则是:学校未完成当年秋季普高招生计划任务,补录学生未被任何学校录取,且当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本校统招最低录取线。

第八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普通高中学籍,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办确认。

原则上,招生学校不得为未报到学生申报学籍。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时间一般在二周以内),招生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入学者,招生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应及时进行学籍注册。学校应按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应按照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系统要求,认真采集学生信息,为学生建立个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学校在当年秋季学期930日前,将新生注册名单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正式学籍。

第十一条未报到入学的新生,因病确须休学治疗者,按休学规定办理;新生因病休学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二条确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或因居住迁移不适宜到原录取学校就读的,家长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经原录取学校、县、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入地县、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及原录取学校情况安排相应学校入学。

第十三条任何高中学校一律不准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不准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含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接收本市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来校借读。

第十四条普通高中班级学额应不超过56人。

 

 

第三章学籍变更

 

第一节升级、留级、跳级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年参加课程模块考试取得相应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及可直接升入高一年级。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即使学科成绩尚不能完全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学校也可准予升级。

如课程模块考试补考后仍有三科不及格或学业水平考试有两科不合格确需留级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不得留级。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试确能达到高一级年级水平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转学

第十七条本县(区)内、同城区内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确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或因居住地迁移需要转学的,须提供学生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户口簿、居住证、房产证等材料。由县、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转学。

第十八条省内跨市转学,须由家长或学生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和学校接收能力,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就读。

第十九条办理省内跨市转学,原则上取消纸质安徽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学生须向转入学校提供转出学校出具的学籍表(纸质签章件)及户口簿、居住证等信息。转入学校须将学生学籍表等转学材料上传至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转入省、市级示范高中的须严格控制,按同级示范学校方可互转的原则,转出的学校是省或市级示范高中,转入地的同级示范高中班级有空额方可接收,若要求转入的示范高中班级学额已满,应转到其他班级学额未满一般普通高中学校。

第二十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转学与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二条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报转出的普通高中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第二十三条转学一般在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升级后至学期开学初办理。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高三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三节休学、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连续停课2个月以上的可以根据学生意愿申请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医药费发票等有效证明);

(二)学生因在校期间出国出境学习的(须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国外学校有关接收函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三)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五条 因上述原因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第二十六条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学生及其监护人不主动申请休学的,经学校申请,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境外就读休学的,回到境内后仍接受高中教育的,接收学校应接续其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原则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学生意愿予以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再重新建立电子学籍。

(一)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的;

(二)学生要求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三)本人及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学校和班主任不得强迫学生退学。以下情况可视为自动退学:

(一)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且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学生执意不返校上课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五节学籍注销

第三十二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六节学籍变更流程与核办时限

第三十三条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项学籍变更应在教育部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可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教导处或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应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布。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应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毕业、结业

 

第三十九条普通高中学制三年,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和学分,达到规定的普通高中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生结业后若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转为毕业。

第四十条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验印、颁发。

毕(结)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如需高中学历证明,学生可持毕(结)业学校出具的《安徽省普通高中相关学历证明书申请表》、身份证、证书存根等材料,向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证明书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第四十一条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第四十二条学生因参军、被教育部许可提前招生的高校提前录取或其他符合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的,毕业认定及证书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学校应根据规模配备学籍管理员并明确工作量,建立学籍工作机制,完善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各级学籍管理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年中途原则上不予更换学籍管理员。学校、县(市、区)的学籍管理员基本信息须于每学年逐级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完善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保障必要经费投入,确保学生各项信息的完整准确,成长记录记载及时。

第四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非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要严格按要求落实信息备份制度。

第四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为按规定转学学生办理转学变更手续的;

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七、伪造毕业证书或学历证书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芜湖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芜湖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是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