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田家炳实验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01 08:47信息来源: 芜湖市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向南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鉴于目前学校硬件设施投资巨大,为了加强其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育教学、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运行机制;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置、调配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确定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形成、标准和计价的原则;固定资产增减、变动与处置;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和保管人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总务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会计室是学校固定资产价值管理部门。 
总务处对全校固定资产的实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三)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定期与会计室及学校所属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及报废的审批与处理。 
(六)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会计室对全校固定资产的价值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按规定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编制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预算,并组织落实;配合总务处完成学校政府采购计划,并进行财务监督。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定期与总务处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第六条 各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在总务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级管理的职责为: 
1.执行学校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办法,根据需要,依据上述规定、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2.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账、物、卡管理。 
3.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及完成各类统计、报表的填制汇报工作;完成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维护、维修工作。 
4.规划配置本部门固定资产,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 
5.完成上级交办的固定资产管理任务及有关信息的报告工作。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好本部门固定资产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凡使用学校经费获得的固定资产,均要统一入账,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会计室设置固定资产资金总账。 
总务处设置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和分户分类明细账,编制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我校固定资产的范围为: 
(一)学校一般设备价值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新建、自制、购入、接受捐赠、调入的资产。 
(二)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同一批次购买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是同品种同规格的物品和配套物品以及学校确认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品,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行业规定进行分类,分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电气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形成包括外部购入、基本建设、接受捐赠、接受奖励、无偿拨入和其它经确认增加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或自行研制的固定资产,按建造或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费用入账。 
(三)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部分拆除,应减其原值。 
(四)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无价调拨设备,不能查明原价值时,估价入账。 
(六)社会赠送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入账,接受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入账。 
(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如新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可先按暂估价值计算,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九)原有固定资产因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的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十)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六)列入折旧范围的固定资产。 
由上述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价值变动,由总务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会计室按总务处的价值变动通知办理总账调整。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 
(二)由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三)财务室审核是否超预算;是否已列入当年教育费附加采购目录。 
(四)总务处进行资产购置。
 固定资产的添置应列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育教学、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全面规划,保证重点,避免重复购置。学校实行固定资产的添置项目滚动管理机制,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和中长期固定资产的添置计划及论证、申报,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财力,按照轻重缓急实行滚动管理和审批。 
添置固定资产,应在学校安排的年度经费预算或项目经费预算范围内,严禁超计划采购。学校各处(室)每年填报下年度申购计划。 
第十四条 接收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写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 
第十五条 新增固定资产(购入、调入、自制、自建、接收捐赠)一律持有关凭证或相关证件、验收单到总务处办理登记、建卡、入固定资产账,验收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之后,会计室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会计室一律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资产处置及清查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处置(调出、捐赠、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等减少变动)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学校各部门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总务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调出、捐赠、变卖、串换或私分。财务凭总务处开具的资产处置申报表销账。 
(二)总务处处置时按规定办理审核和报批手续完备后,由总务处组织回收、处置或授权归口管理部门处置。 
(三)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 
第十七条 为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对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学校有权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调剂。 
第十八条 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要落实到人,规定职责和管理权限,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动用。学校每年预算一定额度的专项费用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稳定来源,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维修。 
为了防止学校固定资产流失,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出门证管理制度,凡是运出校门的物资,均应凭总务处出具的证明,到保卫科按相关规定办理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校内其他部门均不得自行到保卫科办理出门手续。无出门证将物资运出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在校内调剂,须填写“固定资产变更单”,经调出、调入单位保管人和负责人签字、国资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调剂的做账依据。 
第二十条 教职工调动、调离、退休时须办理固定资产清理移交手续。教职工校内调动时资产不随人事关系发生变动,由原资产申购单位继续管理使用;调离学校时必须及时、完整清还占有或借用的学校资产,否则有关单位不得为其办理离校手续。职工退休时,应向资产管理使用单位移交在职时管理使用或借用的学校资产,否则,人事部门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后果当事人自负。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固定资产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范,按程序进行,违反程序或操作规程造成资产损失或损坏的,按规定应予以相应赔偿。 
第二十二条 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核对、清查工作。会计室与总务处要按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对出现的差额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调账。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应随时清点管理的固定资产,核对账、卡(单)、物,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并于每年进行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每年的年底为校固定资产清查核对时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校内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芜湖市田家炳实验中学
                                                                                                                                                                2019年8月25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