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教育局一次性告知单
一、证明事项:
教师资格认定无犯罪记录证明、思想品德鉴定表
二、证明用途:
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三、设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四、证明提供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依法提交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书面承诺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芜湖市教育局依据书面承诺及后期核查情况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