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教育局2022年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情况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芜湖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芜政〔2022〕96号),经确定调整规范后,我局权责清单事项38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28项,其他权力7项。相较于2021年权责清单事项:
一、取消2项
1、公、民办高职高专院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的核准
2、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二、新增15项
1、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2、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3、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4、对个人违法取得入学资格的处罚
5、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6、对个人在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7、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罚
8、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处罚
9、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处罚
10、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11、对学校未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2、对教职工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处罚
13、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处罚
14、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15、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三、无下放的、转变管理方式的、承接的、转移的权力目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
新增 |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芜湖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新增事项。 |
||
2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违法取得入学资格的处罚 |
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
|||||||
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在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 由卫生健康、教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 |
行政处罚 |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6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
||||
7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
||||
8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9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未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五十九条: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教职工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处罚 |
1.《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处罚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一)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等相关规定的; (二)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的; (三)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的; (四)违规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的;(五)违规聘用幼儿园工作人员的。 |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的处罚 |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的处罚 |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的处罚 |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聘用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对未组织和督促儿童、少年及时入学的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7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和督促儿童、少年及时入学的; (二)未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的; (三)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四)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
|||
对未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的处罚 |
|||||||
对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处罚 |
|||||||
对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对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的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7修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的; (二)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 (三)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的; (四)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 (五)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教师,或者按升学率高低对教师进行排名和奖惩的; (六)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的; (七)随意调整课程、停课或者增加、减少课时的。 |
|||
对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处罚 |
|||||||
对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的处罚 |
|||||||
对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处罚
|
|||||||
对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教师,或者按升学率高低对教师进行排名和奖惩的处罚
|
|||||||
对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的处罚
|
|||||||
对随意调整课程、停课或者增加、减少课时的处罚 |
|||||||
14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法人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
||||
15 |
其他权力 |
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