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李兵:解读《芜湖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发布时间:2022-11-22 10:06信息来源: 基教科阅读次数:编辑:倪雪梅 字体:【  

   芜湖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高级教师李兵,就《芜湖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作如下解读:

一、《行动计划》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徽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精神,进一步关爱帮助残疾儿童青少年,加快推进我市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办好新时代特殊教育。

二、实施《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2025年,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建立。主要目标包括:普及程度显著提高。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8%,融合教育资源覆盖率超过95%,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入学机会明显增加。教育质量全面提升。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特殊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基本建立。融合教育全面推进,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水平,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待遇保障进一步提高。

三、《行动计划》在“持续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方面有什么具体举措?

具体举措有:以县市区为单位,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开展残疾儿童受教育情况定期核查工作。切实发挥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各县市区要健全就近就便安置制度,完善随班就读资源支持体系,压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学校随班就读工作长效机制,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做实做细送教上门工作。完善送教上门服务标准,推动县市区科学认定服务对象,规范送教上门形式和内容,加强服务过程管理,保障服务时间,提高送教服务工作质量,能够入校就读的残疾儿童不纳入送教上门范围。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骨干作用,有效扩大特殊教育学位供给。针对孤独症儿童受教育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或在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部(班)。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内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在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

四、《行动计划》中提到“推进融合教育,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在加强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这方面我们有哪些重点工作?

“十四五”期间,我们要探索适应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共同成长的融合教育模式,推动市县两级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结对帮扶共建、集团化融合办学,创设融合教育环境,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融合。加强校际资源共享与整合,发挥不同学校优势,推进残疾学生的信息上报、教育评估、转衔安置和个别化支持等工作规范及时、科学专业。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融合教育教学指南,严格执行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教材选用。探索开展市级融合教育示范校、示范区创建工作,积极开展优秀教育教学案例遴选和特殊教育教师教学基本功展示交流活动。落实安徽省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积极探索科学适宜的孤独症儿童培养方式,落实孤独症儿童教育指南,逐步建立助教陪读制度,为孤独症儿童更好融入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提供支持。通过培训、教学、宣传等方式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

五、十四五期间,我市在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方面有什么举措?

十四五期间,我市将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满足适龄残疾儿童就近入学需求。2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要办好一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2023年秋季学期前,未成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区要先行选择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寄宿制学校设立特教班。各县市区要在202212月底前,依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1156号),制定区域内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达标规划,并组织好实施。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资源教室配备满足残疾学生需求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和图书。加强学校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配备,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

六、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教师,我市在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方面有哪些举措?

主要举措有:贯彻落实国家《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注重培养使用特殊教育需要、具有职业教育能力的特殊教育师资。根据随班就读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巡回指导老师及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资源教师。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标准,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特殊教育事业。教师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对在普通学校直接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在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和绩效奖励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县级以上教研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