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教育局
关于修订《芜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生活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教计〔2017〕113号
各县区教育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资助工作,根据《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芜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教育局
2018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芜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资助工作,根据《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寄宿生是指住宿在由学校统一管理的学生宿舍里的学生。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生活费补助用于补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开支。申请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在籍在校。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因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应当得到优先资助。
对因农村学校无寄宿条件而寄宿在校外或校内非学生宿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 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按初中生标准执行。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逐步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六条 生活费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各县区可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七条 生活费补助资助比例由各县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发放办法
第八条 生活费补助按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交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盖章确认的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收齐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成对申请学生的评审认定工作;同时,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公示学生资助信息时,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申请学生名单汇总表报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学校直接认定,无需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学校生活费补助申请学生名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学校。在审核结果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县区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人数汇总表报送所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所辖地区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人数分县(区)汇总表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十条 各县区要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费补助资金,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中央补助资金并完成审核工作10个工作日内,将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生活费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到学校后,由学校发放到受助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寄宿生补助的发放,春季学期要在3月15日前发放到位,秋季学期要在9月15日前发放到位。
第十一条 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发放到受助学生的,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卡,实行打卡发放。学校不得向受助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不得用生活费补助资金抵顶收费、抵扣欠款或打入学生饭卡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都能得到资助。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评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学校要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定期记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第十三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实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生活补助经费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食堂的日常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就餐的食品安全,要通过集中采购、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原料供应协议等方式,降低学校食堂副食品、蔬菜的采购成本,保证学生伙食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区、各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实施细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附件:芜湖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芜湖市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申请审批表
( 年 季学期)
学生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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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校 |
年级和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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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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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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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情况 |
户籍 性质 |
A、农业 B、非农业 |
主要 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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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家庭 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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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元) |
人均年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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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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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居委会)意见 |
负责人: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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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示结果及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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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请理由:①建档立卡家庭学生;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③孤残学生、烈士子女;④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⑤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等特殊情况学生;⑥特教学校学生;⑦其他特殊原因。2、公示结果及审核意见:“公示无异议,同意资助”或“公示不通过,不予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