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0-05-09
文  号: 芜教计〔2020〕26号  性: 废止
发布日期: 2020-05-13 关键词: 收费管理
政策咨询机关: 市教育局 > 计财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77017
名  称: 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计财科

市教育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

工作的通知

芜教计〔202026

 

各县(市)区教育、发改、财政主管部门,各市直学校:

根据《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为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

1.保教费。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在疫情防控停园期间,不得收取保教费。2020年春季开园后,幼儿园可先预收2个月保教费,保教费根据本学期实际教学时长在春季学期末进行结算,金额根据2019年秋季保教费日均收费标准(日均收费标准按照一学期5个月、每月30天计算)多退少补。疫情防控停园期间,已收取保教费的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实际入园时间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完成结算和退费。按照延迟开园天数计算退费金额,延迟开学天数自2020210日至教育主管部门允许开园前一日。

2.伙食费。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疫情停园期间,不得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收取应坚持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按月结算,已经收取伙食费的幼儿园要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结算。因幼儿原因未入园的,幼儿园应予以退费或等额抵减后续收费。不得强制幼儿入园,不得因幼儿未入园而不予办理退费。

二、中小学

1.学费。全市各中小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未返校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按规定开设线上教学的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2020年春季学期原标准不变,学校各学段开学后方可收取。

2.住宿费。全市各中小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住宿费。已收取的住宿费,因疫情防控期间未到校住宿的,应在本学期末及时结算,退还剩余的住宿费。具体退费办法为: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按月计退,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累计未住宿天数每达到30天的,退还1个月住宿费,不足30天的尾数,按1个月退费。(此退费办法仅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三、有关要求

1.严禁违规乱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严禁借疫情防控和线上教学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违规乱收费。

2.做好收费公示。各学校要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牌),进行收费公示,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设立主管部门和价格监管部门举报电话,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有关政策,规范各项收费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3.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等方式,加大对患病和受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芜湖市教育局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芜湖市财政局

202059日  

 

(此件主动公开)